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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6-23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

《广西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6〕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全国书法篆刻展览、全国摄影艺术展和中国工艺美术博览会等国家级展览的有关规则和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广西艺术作品展览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定期举办的特定展览活动。

第三条 广西艺术作品展览是全区最高水平的艺术作品展览,展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代表广西艺术创作水平、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美术、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作品。

第四条 广西艺术作品展览涵盖美术、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等4个门类,分别设美术作品展、书法(篆刻)作品展、摄影作品展和工艺美术作品展,每两年举办1届,每个门类均举办综合展。展览可根据需要设立主题展区或特邀艺术家参展。

第五条 广西艺术作品展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办,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承办。

第六条 每届广西艺术作品展览举办前,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组建广西艺术作品展览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及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拟定展览方案、发布通知,组织评审、筹备、展出等工作。各承办单位联合制定广西艺术作品展览总体工作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实施。每届广西艺术作品展览结束后,组委会自行解散。

第七条 组委会主任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承办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和美术、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4个工作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分管文艺工作的负责同志担任。美术、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工作部分别设在广西美术家协会、广西书法家协会、广西摄影家协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门类工作部负责制定本门类展览的具体工作方案,经组委会办公室报组委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广西艺术作品展览坚持质量第一,尊重艺术规律。每届展览内容、作品申报要求、评审条件原则上对标相应艺术门类的国家级展览科学设定,积极促进广西文艺登高原、攀高峰。

第九条 凡年满18周岁的广西籍居民,或在广西工作、生活的非广西籍居民,可在规定时间内投稿,其创作的艺术作品经资格审核、评审入选之后参展。

第十条 各门类工作部负责对投稿作品进行资格审核,分别聘请本门类专家组成评委会,评审出参展作品。自治区外评委人数不低于总评委人数的50%。由组委会办公室为评委颁发聘书。

评委可自选1件作品参加展出,但不参加评选。

第十一条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文艺观,坚持评审条件,做到严肃、认真、公正、公平、守纪、保密,确保评审的权威性。开展评审时,评委人数不能少于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否则评审无效,必须另行组织评审。

为保证阳光评审,组委会设立监审组,对评审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对举报、投诉、信访线索进行核查,并向组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各门类展览参展作品名单须提交组委会办公室审议通过,经公示无异议报组委会审定后,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名义公布。

拟参展作品违反评审要求,或其作者有违法失德行为的,取消参展资格。

第十三条   每届美术作品展、书法(篆刻)作品展、摄影作品展、工艺美术作品展各展出作品不超过200件。参展作品由自治区行业(文艺家)协会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广西艺术作品展览的宣传报道。广西艺术作品展览的征稿启事发出后,组委会广泛开展创作宣传发动;评审结果公布后,组委会积极组织展示参展作品,发表文艺评论,组织出版发行作品集或电子出版物。

第十五条 组委会在尊重作者意愿的前提下,视情收藏参展作品,并给予收藏费。支持拟收藏作品参加国家级展览、竞赛活动,如作品被有关主办单位收藏,作者可以同等品质的作品代替作为广西艺术作品展览收藏作品。

第十六条 广西艺术作品展览所需费用列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10月7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作品展览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3〕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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